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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整理自谢平在“南湖互联网金融峰会”上,针对《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主旨发言:
 
  文件层次高,金融领域属罕见
  本次文件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此类的表述,且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行业来说,这种层级的文件发布尚属首次。一般来说,金融相关文件里很少使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这样的词汇。
  互联网金融定位“业务模式” 机构不限银证保
  该文件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比较神奇——“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过去对互联网金融有两个争议的论调,一个是工具论——互联网金融只是银证保的工具;另外一个是模式论,指互联网金融是跟银证保并列的模式。本次文件用了一个中间词——“业务模式”,并指出在银证保之外,还存在一类互联网金融类机构,即从业机构。也就是说,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并不仅限于银证保,可以是另外一类机构。在座很多公司都不属于银证保,但是都属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这种表述是很重要的。
  此外,文件中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的表述还有——“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以及重要的十六字方针“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机构监管与职能监管相结合
  在文件的第二页,提到明确的监管机构的结合。我将文件中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列了一个表,一行三会非常清楚。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一个是自律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牵头;洗钱监管,人民银行牵头;客户基金第三方存管,人民银行牵头;数据统计人民银行牵头;从业机构财务监管归财政部等等。
  除了一行三会之外,互联网金融自律监管还将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涉及到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
  “平台机构”的存在突破过往监管思路
  另外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文件体现出的“平台论”——文件提出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它隐含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两类来源:一类是现在的金融机构,一类是非金融的从事互联网的机构。文件承认,传统金融机构加互联网可以诞生新的平台,同时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互联网支付机构、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互联网产品销售平台,也都可以归结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平台。有些机构可以只提供平台,本身不做自营业务。这是互联网金融跟其他金融机构有区别的地方。电商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完善相关的线上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现在中国大量的非金融的互联网企业做互联网金融产品,典型的有京东、苏宁、搜房、链家、百度。这些互联网企业根据自己产品的需要,补进了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做得很好。
  平台论突破了机构监管的思路。在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节和产业链上,每一种业务都可以衍生出独立的机构,然后在网上有效地整合。平台机构在信息、数据、产品、服务、渠道方面都可以对接金融业务,不能只拥有一个单一的执照。这种情况下,以前基于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逻辑不太适合了,可能是混业监管,也可能是共同监管。
  “生态论”和“互补论”有创意
  本次文件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建立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这是该文件中很有创意的一个点。比方说,鼓励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机构和网贷机构提供平台、提供支付清算,鼓励小贷企业实现新的商业模式创新,鼓励证券业、基金行业、信托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渠道,让他们代销他的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提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应对能力。现在保险业和基金业,网上代销产品已经超过一半,尤其是基金。
  从目前情况看,非金融机构做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具有创新力。现在互联网金融大量的业务和产品做得是非金融类机构,他们创造出很多新的盈利空间和新的产品。
  渠道融资和税收政策是难点
  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渠道和税收,这是一个难点。首先,互联网金融的钱从哪来?本次文件提出,要为从业机构即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多层次的融资渠道。
  第一,成立产业基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做;第二,允许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目前一些企业已经这么做了;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初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支持,比如说国开行投资几亿建设P2P机构,一些银行也做此准备。
  在税收方面,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税收上视同小企业,该给的税收优惠都给,不视同金融企业税收。
  文件中提到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技术层面上的大数据储存、网络信息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而且同意以后接入金融信息数据库,即接入征信系统。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征信业务许可,然后在信用评级、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务。目前这方面标准尚未出台,以后都会经由基础设施建设补全。
  技术进步与监管应对
  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高科技,是信息技术。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总是相互推进的。我相信,技术的突破比监管要快得多。一旦有了监管,马上就会出现新的技术突破。相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尤其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也应该依靠高技术。两方面的突破都要由高科技来平衡。
  比如说互联网支付。文件将互联网支付定位为服务于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快捷便民的小额支付服务,很容易被一些手法突破了。比如“小额”的限制,弄一个集合账户或者几个人联名,很容易就突破了。随着技术的发展,认证、小额、是否服务于更多的实体经济等问题,支付领域监管都将一一面临。
  文件仍存若干“待解的问题”
  最后,指导意见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这是我自己提出来的。
  首先是系统性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究竟有没有系统性风险?在我看来,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分布式的趋势,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如果真正做到技术先进,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相反,这种集中清算的大银行,拥有好几亿客户,若他们出现问题则系统性风险很明显。
  第二是监管方式。准入制与事后监管,哪个更合适互联网既然弄?目前看,分业监管的适用性比较低,中央和地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都出台了各自的意见,应该怎样分工协调?自律监管在中央和地方怎样分布?这都是将来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第三是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的普惠性,也提高了金融风险的涉众性。
  第四是竞争与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721分布与赢者通吃的情况,监管如何去平衡?有人提出,大型互联网企业要不要纳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这个问题已经在国际上引起争论了,因为facebook要发行自己的货币,google要做自己的支付系统。
  第五是P2P网贷的征信问题。
  第六是众筹问题。“200个股东”的限制,是不是跟现有的证券法、公司法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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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

谢平

2篇文章 8年前更新

1955年出生,浙江温州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博士学位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长期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职,后担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总经理,曾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0年4月,专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海外投资业务。2015年9月,谢平从中投公司退休,将重返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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